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根据教育部(教高〔2000〕9号文)颁发的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财产,无论采用何种渠道购置的,凡产权属于学院的,都要按学院的规定,实行统一领导,统一入账,统一归口管理。任何系、部和个人所使用的仪器设备,不得账外滞留。
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学院科研、教学、行政各方面的,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部分大型仪器设备。
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
第四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制。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为资产的一级管理,由资产使用部门指定的本部门职工为二级资产管理员。
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;
(二)制定并逐步完善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;
(三)建立、健全仪器设备账目体系。购置的仪器设备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入账后方可予以报销,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,并为上级部门做好统计报表工作;
(四)定期进行仪器设备账、物的核对,并做好调剂、报损、报失、报废等增减登录工作;
(五)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、维护、保养等工作。
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
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,按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四章 制度建设
第七条 建立仪器设备账目体系及对账制度。各系、部都要建立仪器设备台账,每年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账一次,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学院财务处对账,确保账物相符。
第八条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考核制度。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,逐步建立健全其考核指标体系,使仪器设备的使用考核逐步走上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的轨道。
第九条 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、维护、保养制度。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延长其使用寿命,各系、部需按《固定资产维修、维护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,对其定期保养、维护。确保教学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条 建立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。各系、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队伍(即二级资产管理员),若需调动,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,并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。
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
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、入账、增减变动等,均按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任何仪器设备未经许可,不得任意拆卸,凡擅自拆卸而造成损坏的,视情节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。如需拆卸,需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,并做好记录。
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应按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将学院的仪器设备占为己有,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理收回,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,禁止将学院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,进行生产经营活动。
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院内互相借用,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,按《移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执行;如对校外借用,需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。借用的仪器设备须按期退还,有损坏或丢失的按《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、报损
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、报损申报审批程序按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仪器设备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,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回收、处置。
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报废、报损仪器设备,应充分予以利用,根据维修实际需要可留作拆件使用,确实不能改制利用的应积极作价变卖。收入应及时、足额上缴财务处,任何系、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。
第十八条 对使用系、部长期闲置、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仪器设备,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。凡涉及仪器设备内部调剂,需由调入系、部在管理平台提出申请,负责人审批,经调出系、部部门负责人审批,最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,并打印调拨单,做相应调整账目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。
资产与后勤管理处
2018年8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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